G50沪渝高速改扩建怀宁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04-10 阅读次数:406次
怀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怀征补安置〔2025〕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怀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怀征预告〔2025〕4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金拱镇七里社区、双河村、兴胜村、里仁村,高河镇陶亭社区、金星社区、新山社区、凌桥社区、骑龙社区、查湾村,马庙镇磨塘村,公岭镇公岭社区、宝福村、水磨村、联合村、五岭村、庆丰村、瓦窑村,小市镇平坦社区、毛安村、良湖村集体所有土地 102.4977 公顷(1537.4655 亩)。怀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拱镇七里社区何庄组、姜庄组、金庄组,双河村大院组、团结组,兴胜村三星组,里仁村洪元组;高河镇陶亭社区,金星社区,新山社区,骑龙社区凌庄组,凌桥社区新民组、庙塘组、联合组、老屋组、上桥组、禁碑组、月塘组、夹塘组、枫塘组、新建组、团结组,查湾村龙河组、查湾组、凌塘组、大塘组、潘咀组、中心组;马庙镇磨塘村大塘组、高塘组、花屋组、黄屋组、栗树咀组、凌庄组、门塘组、汪屋组、余仓组、丁新屋组、王畈组、郑屋组、中心组;公岭镇公岭社区泊塘组、朱庄组、团结组,宝福村查庄组、河下组、板桥组、复兴组、新建组、雷庄组、刘庄组、青山组、官兵组、王庄组、兴龙组、杨大屋组,水磨村东风组、大塘组、光明组、排楼组、平塘组、胜利组、东升组、和平组、向庄组,联合村大闸组、丰收组、红旗组、虎山组、金闸组、金塥组、刘庄组、前进组、三星组、王大屋组、新兴组、中心组、祝桥组,五岭村,庆丰村横塘组、立新组、沙塘组、双灯组、老李塘组,瓦窑村曹庄组、高峰组、平塘组、力咀组、瓦窑组、路南组、许桥组;小市镇平坦社区陈冲组、康庄组、平坦组、陈店组、老陈店组、民主组、凤坦组、夏祠组,毛安村朝阳组、双凤组、大格组、大叶组、大屋组、新屋组、凤岭组、凤兴组、和平组、花屋组、解放组、田屋组、五星组、先丰组、叶膀组、友好组、余庄组、中山组,良湖村凤凰组、凤兴组、林庄组、新塘组、新屋组、叶膀组、联合组农民集体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 G50 沪渝高速公路鸽子墩枢纽至皖鄂界段改扩建工程(怀宁县段)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02.4977公顷(1537.4655亩),其中:农用地81.1422公顷(1217.133亩),含耕地33.5709公顷(503.5635亩)、永久基本农田净面积0.5059公顷(7.5885亩);建设用地19.461公顷(291.915亩);未利用地1.8945公顷(28.4175亩)。具体现状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表格附后)。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金拱镇、高河镇、马庙镇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50690元/亩,征收公岭镇、小市镇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8030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金拱镇、高河镇、马庙镇50690元/亩,公岭镇、小市镇4803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宁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92号)及《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标准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秘〔2020〕206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宁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92号)及《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标准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秘〔2020〕206号)《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宁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政秘〔2020〕254号)《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宁县县城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秘〔2020〕255号)执行。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社保和实物方式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实物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 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 号)及《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4〕3 号)的规定执行。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年满 16 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金拱镇、高河镇、马庙镇、公岭镇、小市镇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涉及的村民小组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怀宁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h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 30 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金拱镇人民政府、高河镇人民政府、马庙镇人民政府、公岭镇人民政府及小市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金拱镇人民政府、高河镇人民政府、马庙镇人民政府、公岭镇人民政府及小市镇人民政府(金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丁士明 联系电话:0556-4670101;高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小勇 联系电话:0556-4616102;马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风敏 联系电话:0556-4651401;公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查干忠 联系电话:0556-4933001;小市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晓珊 联系电话:0556-4970104)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金拱镇人民政府、高河镇人民政府、马庙镇人民政府、公岭镇人民政府及小市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李继军;电话:0556-4632197)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金拱镇人民政府、高河镇人民政府、马庙镇人民政府、公岭镇人民政府及小市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1、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2、附图 2025 年 4 月 8 日